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解決制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突出問題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佈《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7日起實施。《解釋》明確了三類社會組織可提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可以跨行政區劃管轄、同一污染環境行為的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的“便車”、原告的訴訟費用負擔可獲減輕等要點。
  三類社會組織可提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核心問題。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昨日說,對於社會組織的原告資格,《解釋》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社會組織。”但《解釋》沒有將社會組織限定在上述三種類型,今後如有新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拓展了社會組織的範圍,這些社會組織也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最高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解釋了“社會組織”須具備的條件:一是在設區的市級以上的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這裡還包括不設區的地級市的民政部門,比如廣東的中山、東莞。二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三是設立五年以上。再就是沒有違法記錄。
  私益訴訟可搭公益訴訟“便車”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在訴訟目的、訴訟請求上存在區別,但在審理對象、案件事實認定等方面又存在緊密聯繫。因而《解釋》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不影響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
  孫軍工說,為了提高私益訴訟的審判效率同時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還應允許私益訴訟原告“搭便車”,即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效判決的認定有利於私益訴訟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訴訟中主張適用。
  儘量減輕原告訴訟費用負擔
  孫軍工介紹,《解釋》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框架內儘量減輕原告的訴訟費用負擔。在案件勝訴時,原告為該案支出的檢驗、鑒定費用,以及合理的律師費等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此外,對於應由原告負擔的評估鑒定等費用,還可以從生態環境修複費用以及服務功能損失賠償款項中予以支付,以鼓勵社會組織積极參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案件可以跨行政區劃管轄
  北京的環保組織能不能到外地去起訴?關於跨行政區劃管轄的問題,鄭學林說,對於環保社會組織的地域活動範圍,《解釋》沒有做限定。“也就是說,並非是在這個地方登記就只能在這個地方活動,而是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活動,這樣就擴大了環保組織起訴的範圍,有利於調動環保組織的積極性。”但是受案法院還是有一個地域管轄的限制。比如北京社會組織可以對河北的污染提起訴訟,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污染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都在河北,只能由河北的法院來管轄,而不能在北京起訴。
  社會組織靠訴訟牟利將被查處
  制定《解釋》的同時,最高法院還與民政部、環保部聯合制發了《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
  通知強調,法院受理和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民政部門查詢或核實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法院發現社會組織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應向其登記管理機關發送司法建議,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其進行查處,查處結果應向社會公佈並通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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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已有“演練”
  在新修訂的環保法今年元旦正式實施前幾天,即2014年12月2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方運雙、譚耀洪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開庭並當庭宣判。這是距今最近的發生在廣東的一宗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董柳·編輯:王燕子  (原標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將明確原告資格 儘量減輕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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