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湖州7月11日電 (見習記者 張駿 通訊員 沈靜)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後,經營著三家公司的欠款人沈某卻遲遲不主動履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他竟試圖轉移300萬存款。11日,記者從浙江湖州南潯法院獲悉,沈某因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湖州市南潯區法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是該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首例涉嫌“拒執罪”案件。
  沈某是杭州人,在餘杭和德清兩地共經營著三家公司,是上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位於南潯的某燃料公司(以下簡稱南潯公司)素有業務往來。
  2013年至2014年4月期間,沈某在餘杭的一家公司向南潯公司共購買了價值2500多萬元的煤炭,並以另外兩家公司作為擔保,在支付了一部分貨款後不再支付,尚欠南潯公司1100餘萬元。
  無奈之下,南潯公司起訴至法院。經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沈某及沈某的三家公司在2013年10月前分六期支付全部貨款。但約定期滿後,沈某及相應公司一分錢未付。
  南潯公司只得向法院申請執行,南潯法院成功扣划了沈某150萬餘元銀行存款。此後,沈某多次拒絕履行餘款,不但利用在山西、北京經商的機會長期逃債在外,還通過開通銀行新賬戶的方式,先後兩次共將300萬元存款快速轉移。
  因沈某長期行蹤不定,執行陷入了瓶頸。南潯法院考慮到沈某經常坐飛機,可以在機場對其進行控制,故該院積極尋求當地公安機關的協助,該院向南潯公安分局提供了沈某的信息,該局積極協助布控。
  今年3月,沈某在乘坐民用航班離開杭州時被公安機關控制。鑒於沈某及其實際控制的相關公司無正當理由長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沈某在法院執行期間存在故意藏匿、轉移財產的嫌疑,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故南潯法院依法將其移送至公安機關。
  目前,該案正在偵查階段,期間,沈某已主動履行執行款200萬元。
  據瞭解,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完)
  (原標題:浙江老賴存款百萬卻欠賬不還 涉拒執罪被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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